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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12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7-16
摘要:(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佳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维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瑞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瑞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常兰。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上诉人孙佳明
(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佳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维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瑞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瑞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常兰。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上诉人孙佳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8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佳明以其已与靳维才、靳瑞明、靳瑞亮、吴常兰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佳明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佳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385元,由上诉人孙佳明负担,本院依法准予其免缴。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羊焕发
审 判 员 丁 慧
代理审判员 陈 敏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琦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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