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佳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维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瑞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瑞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常兰。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上诉人孙佳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8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佳明以其已与靳维才、靳瑞明、靳瑞亮、吴常兰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佳明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佳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385元,由上诉人孙佳明负担,本院依法准予其免缴。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羊焕发 审 判 员 丁 慧 代理审判员 陈 敏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