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二中民(行)终字第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岳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鞍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蓓莉。 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剑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倩盈。 原审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益洋。 委托代理人胡福弟。 委托代理人彭光旭。 上诉人王岳州因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3)虹民(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岳州,被上诉人王晓(兼被上诉人王鞍山、谢蓓莉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顾剑鹰、顾倩盈,原审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胡福弟、彭光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3)虹民(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退还上诉人王岳州。 审 判 长 姚倩芸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代理审判员 崔胜东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 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