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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民(行)终字第9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7-16
摘要:(2013)沪二中民(行)终字第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岳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鞍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蓓莉。 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剑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倩盈。 原审被告上海市
(2013)沪二中民(行)终字第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岳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鞍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蓓莉。
  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剑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倩盈。
  原审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益洋。
  委托代理人胡福弟。
  委托代理人彭光旭。
  上诉人王岳州因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3)虹民(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岳州,被上诉人王晓(兼被上诉人王鞍山、谢蓓莉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顾剑鹰、顾倩盈,原审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胡福弟、彭光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3)虹民(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退还上诉人王岳州。

审 判 长 姚倩芸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代理审判员 崔胜东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 瑱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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