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6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冬微。 委托代理人沈晓冬,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东妍,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舜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旭伟。 委托代理人刘频。 上诉人张冬微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3)嘉民三(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3)嘉民三(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周刘金 代理审判员 高 胤 代理审判员 陈家旭 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范庆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