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4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春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挪信能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国平。 委托代理人卢雯丽。 委托代理人陈劼奇。 上诉人胡春华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3)闸民四(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春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胡春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胡春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胡春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树良 审 判 员 姜 婷 代理审判员 沈明霞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莫敏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