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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07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7-16
摘要:(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0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文飞。 委托代理人杨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陆永清。 上诉人黄文飞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三(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
(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0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文飞。
  委托代理人杨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陆永清。
  上诉人黄文飞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三(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文飞以与被上诉人陆永清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6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黄文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文飞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元,由上诉人黄文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晓频
代理审判员 俞 璐
代理审判员 徐 江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薛凤来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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