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0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文飞。 委托代理人杨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陆永清。 上诉人黄文飞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三(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文飞以与被上诉人陆永清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6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黄文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文飞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元,由上诉人黄文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晓频 代理审判员 俞 璐 代理审判员 徐 江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薛凤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