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临渭民初字第01279号 原告党某,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某某,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党某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党某承担。 审判员 雷亚军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刘 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