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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二(民)再终字第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7-03
摘要:(2014)沪二中民二(民)再终字第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朝森。 委托代理人王福妹,上海银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允亮。 原审第三人俞武。 申请再审人李朝森因与被申请人张允亮、原审第三人俞武抵押合同纠纷一
(2014)沪二中民二(民)再终字第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朝森。
  委托代理人王福妹,上海银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允亮。
  原审第三人俞武。
  申请再审人李朝森因与被申请人张允亮、原审第三人俞武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044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2013)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64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2014年5月23日,李朝森以其与张允亮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朝森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朝森撤回其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文怡
代理审判员 王疆中
代理审判员 徐 庆
二○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婷婷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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