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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95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7-03
摘要:(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9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湘郁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沙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小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湘韵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易发。 原审第三人上海惠群物业管理
(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9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湘郁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沙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小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湘韵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易发。
  原审第三人上海惠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立家。
  上诉人上海湘郁餐饮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四(民)初字第24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所涉不动产位于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郑 华
代理审判员 金 辉
二○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顾 克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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