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1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亚荣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多甫。 委托代理人朱肇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宝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文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负责人张家庆。 上诉人上海亚荣物流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7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亚荣物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郑 华 代理审判员 陈 琪 二○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陆 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