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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法民初字第0334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7-02
摘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津法民初字第03341号 原告:况某某,女,汉族,1966年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廖某某,男,汉族,1974年6月9日出生,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况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况某某于2014年6月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津法民初字第03341号


   
   原告:况某某,女,汉族,1966年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廖某某,男,汉族,1974年6月9日出生,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况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况某某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况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况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罗 静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罗 雁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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