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津法民初字第03341号 原告:况某某,女,汉族,1966年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廖某某,男,汉族,1974年6月9日出生,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况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况某某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况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况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罗 静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罗 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