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9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仲星 委托代理人傅耀萍,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雷,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依佳(曾用名李雨燕) 委托代理人陆振标,上海文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乾,上海文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姜宝林 再审申请人仲星因与被申请人李依佳、一审被告姜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仲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 琼 代理审判员 严怡婷 代理审判员 刘嵩松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沈于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