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5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季玉明。 委托代理人温志维,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交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琦博。 上诉人季玉明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季玉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季玉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季玉明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季玉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乔蓓华 代理审判员 杨 力 代理审判员 浦 琛 二○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丁 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