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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51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6-25
摘要:(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5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季玉明。 委托代理人温志维,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交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琦博。 上诉人季玉明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一(民)
(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5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季玉明。
  委托代理人温志维,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交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琦博。
  上诉人季玉明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季玉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季玉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季玉明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季玉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乔蓓华
代理审判员 杨 力
代理审判员 浦 琛
二○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丁 玎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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