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8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6-25
摘要:(2014)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萍。 委托代理人侯静,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张渝。 委托代理人李颖,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萍因财产保险
(2014)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萍。
  委托代理人侯静,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张渝。
  委托代理人李颖,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萍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3)虹民五(商)初字第6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萍的委托代理人侯静,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颖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中王萍诉称,王萍为其名下牌号为苏F0XXXX机动车辆向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等保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14年3月6日止。2013年7月31日17时,案外人贺某驾驶上述车辆沿沪陕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沪陕高速172公里600米段时,由于操作不当发生单车事故,致被保险车辆及公路设施损坏。同年8月1日,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贺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嗣后,经评估被保险车辆维修费用为人民币800,244元。王萍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项下赔偿保险金人民币3,840元,在车辆损失险项下赔偿保险金人民币800,244元、施救费人民币300元、评估费人民币4,500元。
  原审法院经查,本案所涉上海诚驰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驰公司)无汽车维修资质,且其开具维修费发票上的开票人地址并无该公司。
  原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上述事实,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王萍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本案将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若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则王萍可重新起诉,再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王萍的起诉。
  裁定后,王萍不服,提起上诉称:诚驰公司不具备汽车维修资质,涉及的是超经营范围的问题,该公司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也是企业经营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据此不能证明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即使诚驰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嫌经济犯罪,也仅能确认诚驰公司对王萍的车辆维修行为无效。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辩称: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初步查勘,发现车辆气囊未打开,驾驶人员也未受伤,与该车辆所遭受的损失不匹配。当时被保险车辆已被运至上海4S店,最初预估的损失为人民币60万元,但当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进行复勘时车辆已不在4S店,之后王萍始终拒绝配合进行定损。系争保险合同中约定有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但王萍却将被保险车辆交由无汽车维修资质的诚驰公司修理,有悖常理。现王萍已将被保险车辆转售他人,导致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无法重新评估。因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已于2014年4月4日向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经侦支队报案,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请求维持原审裁定。
  二审中经查,王萍的出生日期应为1973年10月29日,原审裁定为1978年8月3日,存在笔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来看,王萍在系争保险合同中约定指定专修厂的情形下,将被保险车辆从4S店运至诚驰公司进行维修,而经查诚驰公司并不具备汽车维修资质,且该公司亦无实体经营地址,故本案中存有经济犯罪嫌疑,理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对于王萍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王萍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承晔
审 判 员 周 菁
代理审判员 王益平
二○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靳 轶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