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7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三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裴丽娜。 委托代理人李海强,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三囡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三(民)初字第1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王三囡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王三囡申请撤回上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三囡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570元,由上诉人王三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薇薇 审 判 员 余 艺 代理审判员 邬海蓉 二○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仇祉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