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二中民二(民)申字第7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6-25
摘要:(2014)沪二中民二(民)申字第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京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方联春。 再审申请人张京合因与被申请人方联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3)普民四(民)初字第2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
(2014)沪二中民二(民)申字第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京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方联春。
  再审申请人张京合因与被申请人方联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3)普民四(民)初字第2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京合申请再审称:其虽与方联春建立了房屋租赁关系,但事后得知涉案房屋的租金是同类型房屋租金的三倍,对己方显然不公,方联春欺骗己方有违诚信原则,故申请再审,请求判令方联春退还房租48,000元并赔偿装修损失20,000元。
  被申请人方联春辩称:双方租赁合同对于租金标准及装修处理均有明确约定,请求驳回张京合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方联春与张京合签订的租赁协议书合法有效,合同约定涉案房屋租金为每月8,000元,租赁期满张京合不得拆除装潢,方联春不予补偿。合同履行期间,张京合亦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现租赁期已届满,一审法院依照双方约定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张京合认为方联春签约时存在欺诈行为,缺乏有效证据佐证,本院不予认可。
  综上,张京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京合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韩 峰
审 判 员 王泳雷
代理审判员 黄 明
二○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加佳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