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9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易道展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清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优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成。 上诉人上海易道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崇明县人民法院(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22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主要经营场所在上海市长宁区,对此被上诉人也是明知的,故本案应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住所地为上海市崇明县富民支路XXX号XXX-XXX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该地址应为上诉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具有向社会公众公示的效力。因此,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郑 华 代理审判员 金 辉 二○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顾 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