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91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6-23
摘要:(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9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秀珍。 委托代理人刘龙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在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瑞芳。 上诉人韩秀珍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9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秀珍。
  委托代理人刘龙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在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瑞芳。
  上诉人韩秀珍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韩秀珍与叶在进、郑瑞芳系邻居,韩秀珍系上海市新市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承租人,叶在进、郑瑞芳系上海市新市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产权人。韩秀珍认为,叶在进、郑瑞芳在过道的承重梁上打孔安装排气口、在过道里安装水管、防盗门外开等行为影响其日常生活,遂诉诸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叶在进、郑瑞芳拆除位于上海市新市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防盗门、封堵走道承重梁的排气口、移走自来水管。
  原审法院另查明,叶在进、郑瑞芳家房屋的卫生间位于二楼走道靠近韩秀珍家房门位置,叶在进、郑瑞芳家卫生间空气交换器的排气口安装于卫生间窗户上方。同时,该小区物业表示,叶在进、郑瑞芳安装空气交换器排气口的位置为该墙的承重梁,而系争的自来水管系国家二次供水改造时由政府统一安装。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包容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本案系争的自来水管为国家二次供水改造时由政府统一安装,安装位置处于叶在进、郑瑞芳家房屋的卫生间窗户与厨房间窗户之间,紧贴墙壁,并无不妥,故韩秀珍称该水管系私自安装且影响消防通道和人员进出,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叶在进、郑瑞芳家的防盗门系铁栅栏式样,从其安装位置来看,并未侵占公共面积,且从其开门方向及使用方式、频率来看,对他人通行并未造成实质性影响,故韩秀珍所称防盗门侵占公共面积且严重影响他人通行,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叶在进、郑瑞芳家卫生间空气交换器的排气口安装于走道外墙的承重梁处,属于擅自在承重梁打孔行为,影响房屋质量及安全,应予整改,该排气口位于韩秀珍家房门上方并紧贴韩秀珍家的房门,位置不妥,且从房屋结构来看,叶在进、郑瑞芳家卫生间装有窗户,可满足日常空气流动之需,现韩秀珍要求叶在进、郑瑞芳拆除上海市新市南路XXX弄XXX号XXX室卫生间的排气口、封堵承重梁打洞口,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叶在进、郑瑞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恢复上海市新市南路XXX弄XXX号XXX室卫生间靠走道窗户上方承重梁的原状;二、驳回韩秀珍的其他诉请。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韩秀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安装的防盗门开启时会占用公用面积、威胁童叟安全、堵塞楼道,物业部门也为此出具过整改通知书;系争的自来水管是被上诉人指挥施工人员安装的,且安装位置也占用了公共空间,影响其通行。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叶在进、郑瑞芳共同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其防盗门紧贴木质房门安装,未占用公共面积,也不影响通行;系争自来水管由政府统一安装,并非其自行安装。综上,两位被上诉人均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原审法院经实地勘查并综合考量系争防盗门的结构形态、安装位置、开启方向等因素后,确定系争防盗门既未占用公用面积、又未对他人通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经核,与法不悖,本院予以认可。上诉人主张系争防盗门占用公用面积、影响通行便利、威胁行人安全,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上诉人认为系争自来水管是在被上诉人的授意下安装在现位置、亦影响通行,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该自来水管由政府统一安装,原审法院经向小区物业查核后,认定该自来水管的安装并无不妥,本院对上诉人该项主张亦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韩秀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红卫
代理审判员 武之歌
代理审判员 刘 佳
二○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仲 鸣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