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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10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6-23
摘要:(2014)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1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叶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 再审申请人叶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834号及本院(2013)沪二中民一(民
(2014)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1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叶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
  再审申请人叶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834号及本院(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叶某某申请再审称:1、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独立生产经营,经济上亦各自独立,一、二审认定财产分割应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有误;2、其于一审期间提供的相关借据已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及处分个人财产,一、二审认定借贷关系不成立有误;3、双方于2009年11月15日所立字据已确定了财产归属,房屋未变更产权登记并不影响双方的内部约定,一审适用法律有误;4、一、二审判决未能体现保护和照顾女方权益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综上,叶某某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之规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提起再审。
  被申请人王某某辩称:一审法院在认定借贷关系、相关字据等方面没有问题,其将95万余元租金给叶某某,已经是极大照顾她了,请求驳回叶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中,叶某某提供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票信息录入委托单、账单记录、往来户余额对账单、税收通用缴款书、境内交款申请书等,证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营,经济独立。王某某认为上述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叶某某的主张。
  本院认为,一、二审法院综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相互关系、叶某某提供证据的证明力、相关字据出具的背景等情形,认定叶某某所称婚后双方经济始终独立的主张并不成立,并据此对相关借据及字据作出处理,均无不当。叶某某在再审审查期间提供的材料,仍不足以证明双方经济各自独立的事实,亦不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认可。一、二审法院在分割七浦路商铺时,已酌情考虑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及王某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存在过错等因素,据此所作的分割亦无不当。
  综上,叶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叶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韩 峰
审 判 员 王泳雷
代理审判员 黄 明
二○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加佳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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