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6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偲丹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PETERGORANTAFAZOLI。 委托代理人张翠芳,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鸿宝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万良。 上诉人上海偲丹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偲丹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郑 华 代理审判员 陈 琪 二○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陆 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