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惠琴。 委托代理人陈军,上海市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文涛。 上诉人沈惠琴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4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原系上海市新时代进修学校闸北分部负责人,一直都在闸北区办公,其实际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案由任意更换,先是定为合伙协议纠纷,后又变更为侵权责任纠纷,本案并非侵权责任纠纷。本案应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上诉人作为上海市新时代进修学校实际经营负责人滥用职权致使身为投资人的被上诉人利益受损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因此,无论本案是合伙协议纠纷还是侵权责任纠纷,合同履行地或侵权行为地均在上海市新时代进修学校的住所地。因上海市新时代进修学校住所地在上海市黄浦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郑 华 代理审判员 金 辉 二○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顾 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