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3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基胜工业(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宗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新志。 上诉人基胜工业(上海)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四(民)初字第2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基胜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基胜工业(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基胜工业(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基胜工业(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茅维筠 代理审判员 杨 力 代理审判员 杨 艳 二○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利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