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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37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6-23
摘要:(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3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基胜工业(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宗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新志。 上诉人基胜工业(上海)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四(民)初字第2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
(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3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基胜工业(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宗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新志。
  上诉人基胜工业(上海)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四(民)初字第2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基胜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基胜工业(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基胜工业(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基胜工业(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茅维筠
代理审判员 杨 力
代理审判员 杨 艳
二○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利余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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