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普民催字第3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普民催字第3号 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审理后,依法于2014年4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招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编号:0010006321363971;出票日期:2014年1月24日;出票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收款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金额:人民币154255元)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顾 斌 审 判 员 陈自强 审 判 员 庄炳蔚 二O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锦雯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审 判 长 顾 斌 审 判 员 陈自强 审 判 员 庄炳蔚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锦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