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浦民一民特字第30号 申请人陶秀仁。 申请人陶秀仁要求宣告缪祖梅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陶秀仁称,其妻缪祖梅原居住在本市黄浦区XXX路XXX弄XXX号。2003年7月11日,缪祖梅独自离家后失踪,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至今仍未有缪祖梅的音讯,故要求宣告缪祖梅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缪祖梅,女,1952年3月7日生,汉族,原居住本市XXX路XXX弄XXX号。其夫陶秀仁称缪祖梅自2003年7月11日独自离家后未归。2003年8月5日,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街道贵州路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2013年5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南京东路派出所在该证明上明确缪祖梅至今未归。现仍无缪祖梅的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6月7日发出寻找缪祖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缪祖梅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缪祖梅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而本院发出寻找缪祖梅公告的期间也已届满,缪祖梅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缪祖梅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顾晓燕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俞叔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