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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一(民)特字第5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6-21
摘要:(2013)杨民一(民)特字第51号 申请人陈尚玉,男,194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人陈尚玉要求宣告郑金红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尚玉诉称,妻子郑金红于1998年12月28日从家中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要求宣告郑金红
(2013)杨民一(民)特字第51号
    申请人陈尚玉,男,194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人陈尚玉要求宣告郑金红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尚玉诉称,妻子郑金红于1998年12月28日从家中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要求宣告郑金红死亡。
  经审理查明,郑金红系智力残疾人,女,1952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申请人陈尚玉和被申请人郑金红系夫妻。2013年5月27日,申请人陈尚玉诉至本院,要求宣告郑金红死亡,并提供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控江路派出所情况说明,内容为:郑金红于十年前因患智力残疾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家属已来我所报失踪多年。审理中,申请人又提供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街道办事处凤城三村第一居民委员会的情况说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寻找郑金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郑金红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郑金红下落不明十多年,此节事实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控江路派出所和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街道办事处凤城三村第一居民委员会的情况说明予以佐证。法定寻人公告期内,亦无人向本院提供郑金红下落。故申请人陈尚玉申请宣告郑金红死亡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郑金红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 青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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