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高民一(民)申字第4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若飞 委托代理人冯至,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熊绪华 委托代理人张汉明,上海市闵行区江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秦婷婷 再审申请人孙若飞因与被申请人熊绪华、一审被告秦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孙若飞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其收到的起诉状中诉讼请求一栏,熊绪华并未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由于借款人秦婷婷未到庭,借款事实未查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熊绪华提交意见认为:借款是真实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孙若飞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虽然熊绪华未能在相关栏目规范填写相应内容,但是从起诉状整体内容来看,并不存在诉讼请求不明的问题。孙若飞关于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的申诉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熊绪华与秦婷婷之间借款法律关系成立并无不当。孙若飞称借款事实不清,但并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孙若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若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 琼 代理审判员 严怡婷 代理审判员 刘嵩松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