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闸少民初字第129号 原告陈某。 被告虞某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后经常为经济争吵,双方矛盾不断。被告于2013年外借高利贷50多万元,原告为此心灰意冷,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所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无需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虞某某辩称,其因被他人欺骗而借了高利贷,现其父母已帮她还清。此次后她已改过,努力工作,照顾孩子,希望与原告好好生活,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5年5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2月3日生育一女取名刁某某。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而发生矛盾。2011年11月21日、2013年11月15日原告两次向本院起诉离婚,后均撤诉。现原、被告共同居住本市景凤路XXX弄XXX号XXX室。 审理中,双方坚持诉辩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因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而经常争吵,双方都有责任。现被告有要求夫妻和好的愿望,原告应予以配合,给予被告和好机会。希望双方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共同为孩子营建和谐、健康的成长环境。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虞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章 玮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江晨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