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闸少民初字第117号 原告黄某某。 被告孙甲。 委托代理人李某。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孙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诉称,其与被告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沉迷网络游戏,双方矛盾不断。女儿出生后,被告不尽抚养义务,且自去年7月后双方分居至今,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所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孙甲辩称,其与原告感情并未破裂,自己也尽所能对家庭、孩子承担起应尽义务。现孩子还小,需要父母共同的关爱,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7年2月17日登记结婚,2008年9月2日生育一女取名孙乙。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而发生矛盾。2013年7月起被告一人居住本市共和新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黄某某带女儿与其父母居住本市宝山区共富二村XXX号XXX室。 审理中,双方坚持诉辩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因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而经常争吵,双方都有责任。现被告有要求夫妻和好的愿望,原告应予以配合,给予被告和好机会。希望双方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共同为孩子营建和谐、健康的成长环境。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黄某某要求与被告孙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章 玮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江晨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