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催字第16号 申请人深圳市源美佳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中路与中航路交汇处新亚洲国利大厦1625(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王金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雪慈,女,深圳市源美佳成电子有限公司工作。 申请人深圳市源美佳成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2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且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130005128538148,出票日期为2013年6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2月28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16,872.00元,出票人为上海米勒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深圳市吉泰鑫电子有限公司,背书人为深圳市吉泰鑫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源美佳成电子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深圳市源美佳成电子有限公司,付款行、承兑行均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源美佳成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金标 审 判 员 张丽丽 审 判 员 杨俊华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沈 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