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明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上诉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明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二(商)初字第2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克强 代理审判员 王 敬 代理审判员 孙 歆 二○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