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敏,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远航,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伟伟,*出生,汉族,户籍地***,现住****。 原审被告张林荣,*出生,汉族,户籍地***,现住****。 原审被告杭州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忠成,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以该公司已与被上诉人赵伟伟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9.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4.7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羊焕发 审 判 员 丁 慧 代理审判员 陈 敏 二○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