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119号 申请人上海玉振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勋,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杨永华,男,*出生,汉族。 申请人上海玉振服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永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上海玉振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要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松劳人仲(2013)办字第4170号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玉振服饰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与法不悖,可予准许。另需指出,有关社会保险费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上海玉振服饰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申请人上海玉振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建辉 代理审判员 徐晓炜 代理审判员 黄青松 二○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邓 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