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8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甲,*生,汉族,户籍地****。 委托代理人顾星,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伏乙,*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伏丙,*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伏丁,*生,汉族,住***。 原审第三人徐甲1,*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贾荣华(系徐甲1之子),*生,汉族,住****。 上诉人王甲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7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中,上诉人王甲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甲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甲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6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033元,由上诉人王甲负担,本院决定准予其免缴。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 慧 审 判 员 董礼洁 代理审判员 陈 敏 二○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