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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催字第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6-21
摘要:(2014)青民催字第4号 申请人丹阳市访仙镇国权五金绝缘厂。 法定代表人邱国权,厂长。 申请人丹阳市访仙镇国权五金绝缘厂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
(2014)青民催字第4号

  申请人丹阳市访仙镇国权五金绝缘厂。
  法定代表人邱国权,厂长。
  申请人丹阳市访仙镇国权五金绝缘厂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丹阳市访仙镇国权五金绝缘厂号码为3030005122370340,票面金额人民币30,000元,付款人上海淳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丹阳市访仙镇国权五金绝缘厂,持票人丹阳市访仙镇国权五金绝缘厂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丹阳市访仙镇国权五金绝缘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审 判 长 池人奇
审 判 员 周蓉霞
审 判 员 尹秀芳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舒茜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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