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津法民初字第02677号 原告:周某,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张某,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 判 员 舒 毅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