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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法民初字第0267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6-17
摘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津法民初字第02677号 原告:周某,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张某,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4年5月13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津法民初字第02677号


   
    原告:周某,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张某,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 判 员  舒 毅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露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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