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津法民初字第01771号 原告:冯某,女,汉族,农民,1984年7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蹇光明,重庆市江津区油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聂某,男,汉族,农民,1977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冯某与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 判 员 陈先德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本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