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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068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6-07
摘要:(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0685号 原告范某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范某某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0685号
  原告范某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范某某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朱 红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未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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