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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209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6-05
摘要:(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2090号 原告王娟。 被告徐波。 原告王娟诉被告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杨蕾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娟、被告徐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
(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2090号
  原告王娟。
  被告徐波。
  原告王娟诉被告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杨蕾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娟、被告徐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娟诉称,原告与倪伟华系朋友关系,2013年4月25日,被告经倪伟华介绍以购物急需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但其至今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原告为证明借款事实,提供被告徐波于2013年4月25日出具的借条一份。
  被告徐波辩称,被告确实通过中间人倪伟华向原告借款30,000元,但是2013年5月24日被告已经将钱款交给中间人倪伟华,现被告愿意从倪伟华处将钱款要回后再还给原告。
  被告徐波为证实自己的辩称向本院提供了倪伟华于2013年5月24日出具的收条一份。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5日,被告徐波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附有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的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因购物需要向王娟借人民币叁万元(手印)整收款人:徐波(手印),2013.4.25”。现被告未还款,经原告催讨未果,遂涉讼。后原告当庭变更诉请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徐波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佐证,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故被告徐波理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已将钱款通过中间人倪伟华归还的辩称,因倪伟华并非本案中原被告借贷关系的相对方,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与倪伟华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可另案诉讼处理。被告徐波归还原告王娟借款的具体数额以实际发生的借款为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娟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王娟负担人民币125元,由被告徐波负担人民币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杨 蕾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沈天伦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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