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申字第18号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龚建新。 委托代理人孙建明,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吴中平。 委托代理人张鉴岗,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孙忆。 委托代理人秦培金,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雯。 委托代理人秦培金,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龚建新因被申请人吴中平与被申请人孙忆、刘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9)青民三(民)初字第67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龚建新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龚建新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龚建新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韩 峰 审 判 员 李 珏 代理审判员 张庚志 二○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潘晶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