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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0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30
摘要:(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 委托代理人陈海勇。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法定代理人张伟。 委托代理人陈海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阿宝。 委托代理人戴克友,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信山。 委托代
(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
  委托代理人陈海勇。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法定代理人张伟。
  委托代理人陈海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阿宝。
  委托代理人戴克友,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信山。
  委托代理人戴克友,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张明生。
  被上诉人陈顺琴。
  被上诉人王霖。
  被上诉人张婷。
  被上诉人张明山。
  被上诉人赵琴。
  上诉人张伟、张某某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民四(民)初字第2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伟、张某某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张伟、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伟、张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862.5元,由上诉人张伟、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坚
代理审判员 袁 博
代理审判员 荣学磊
二○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 嫣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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