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铭洁塑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黄世炳,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盛致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宁波铭洁塑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盛致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宁波铭洁塑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宁波铭洁塑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宁波铭洁塑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99元,由上诉人宁波铭洁塑业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6,349.50元(已预缴)。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克强 代理审判员 王 敬 代理审判员 孙 歆 二○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