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70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30
摘要:(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7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老介福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财根。 委托代理人朱世静。 委托代理人揭沪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恒立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却非。 委托代理人袁肖铭,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
(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7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老介福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财根。
  委托代理人朱世静。
  委托代理人揭沪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恒立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却非。
  委托代理人袁肖铭,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琪,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老介福商厦。
  法定代表人沈锡章。
  原审第三人上海光韶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元庄。
  原审第三人上海机诚量刃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良镖。
  委托代理人屠国强。
  原审第三人上海宇际阀门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定国。
  委托代理人屠国强。
  原审第三人上海京福五金机电标准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瞿建强。
  委托代理人屠国强。
  上诉人上海老介福总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2)黄浦民四(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2)黄浦民四(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志煜
审 判 员 张 松
代理审判员 陈家旭
二○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伟静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