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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76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29
摘要:(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7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志坚 原审被告顾文英。 原审被告周再迎。 原审被告吴伟珍。 上诉人王志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6990号民事判决,向
(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7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志坚
原审被告顾文英。
原审被告周再迎。
原审被告吴伟珍。
上诉人王志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6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5月4日,被上诉人朱志坚以不堪王志才方的骚扰,且王志才一方外债很多,即使被上诉人胜诉也难以执行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明确对本案债权不再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上诉人朱志坚撤回原审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王志才上诉问题,因原审判决是基于被上诉人朱志坚的诉讼主张而作出的,现二审中朱志坚撤回原审起诉,则上诉人王志才的上诉请求基础业已不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699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朱志坚撤回原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32元,减半收取计1,416元,由被上诉人朱志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全额退还上诉人王志才、顾文英。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春蓉
代理审判员 邹 骥
代理审判员 鲍松艳
二○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骏南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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