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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409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29
摘要:(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4099号 原告曾舒洁。 被告徐丽。 委托代理人周忠欢(系被告徐丽的配偶),住同被告徐丽。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常熟路8号。 负责人吴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靖鲁,上海盛沃律师事务
(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4099号

  原告曾舒洁。
  被告徐丽。
  委托代理人周忠欢(系被告徐丽的配偶),住同被告徐丽。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常熟路8号。
  负责人吴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靖鲁,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亚琴,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舒洁诉被告徐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原告手镯损失8,900元。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代理审判员汪健独任审判,并经被告徐丽申请依法追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于2014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舒洁、被告徐丽的委托代理人周忠欢、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亚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张明兴驾驶车牌号为沪APXXXX的某路公交车于2013年7月31日7时50分许在上海市徐汇区沪闵路虹梅路东北约25米处与被告徐丽驾驶车牌号为沪A0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坐某路公交车的原告手镯受损属实。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徐丽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损的手镯经本院委托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勘验、询价,评估于2013年7月市场价格为9,000元,受损后的残余价值为100元,物损价格为8,900元。据此,在原告要求保留手镯残值的前提下,本院支持财产损失8,900元。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作为肇事客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依法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责全额承担。评估费用由本院依法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曾舒洁损失8,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评估费500元(原告曾舒洁已预缴),由被告徐丽负担(已履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汪 健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建伟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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