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麒,*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汪翔,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志兴,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盘凤,*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杰,*生,汉族,住****。 上诉人胡麒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5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麒于2014年5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麒自愿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胡麒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36元,减半收取3,918元,由上诉人胡麒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懿欣 代理审判员 王 盈 代理审判员 翟从海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