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明。 委托代理人朱一,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宏涛,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亚娜,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斌,北京天驰洪范(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蒋明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8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蒋明的委托代理人朱一、范宏涛,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亚娜、齐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蒋明于2003年10月15日进入大地保险公司工作,任大地保险公司总裁(总经理)职务。2010年12月27日起,蒋明兼任大地保险公司董事长职务。2011年11月8日,大地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再集团公司”)党委向大地保险公司党委发出免职通知,免除了蒋明的大地保险公司党委副书记、委员职务,并建议大地保险公司免去蒋明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职务,另行任用。2012年1月10日,大地保险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蒋明作为董事长参加并主持了该会议。会议经表决,全票通过了大地保险公司关于解聘蒋明总经理职务的议案,并经8票赞成、2票弃权通过了蒋明不再担任大地保险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的议案。后蒋明向大地保险公司提出辞职,大地保险公司于2012年6月29日向蒋明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因蒋明提出辞职而于当日解除,并为蒋明开具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2013年6月25日,蒋明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与本案诉讼相同之请求。该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5日作出裁决,除对蒋明提出的2011年度薪酬延期兑现部分367,700元以及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月10日期间的绩效工资82,182.95元未予处理外,对蒋明其余请求均未予支持。蒋明对此不服,遂诉至原审法院,起诉要求:1、判决大地保险公司支付蒋明2004年未付薪酬8,595,294.72元;2、判决大地保险公司支付蒋明2006年未付薪酬1,328,366.03元;3、判决大地保险公司支付蒋明2010年薪酬延期发放部分136,000元;4、判决大地保险公司支付蒋明2011年薪酬延期发放部分367,700元;5、判决大地保险公司支付蒋明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月10日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期间的绩效工资82,182.95元;6、判决大地保险公司支付蒋明因撤换蒋明董事长、总经理职务而给蒋明造成的绩效工资损失350,140.81元。 原审另查明,2004年2月22日,大地保险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经表决,通过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经营目标考核和奖励办法》(以下简称为《2004年度考核和奖励办法》)以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班子2004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以下简称为《2004年度经营班子薪酬标准》)。上述《2004年度考核和奖励办法》规定,大地保险公司2004年度经营目标为保费利润率为-26%,保费收入为3.5亿元;经营班子没有完成保费利润率,不计发绩效工资,完成保费利润率,按照实际完成保费收入占考核保费的比例乘以基本工资计发绩效工资;若超额完成保费利润率指标,可按超利润(减亏)的绝对额的40%计发奖金,其中经营班子占25%,其他员工占75%;凡按照保监会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和既定的投入标准内每成功开设一家分公司,给予经营班子20万元奖励。上述《2004年度经营班子薪酬标准》确定,1、经营班子成员薪资以总裁薪资为基准,乘以薪资系数确定,其中总裁薪资系数为1,副总裁薪资系数为0.75等;2、经营班子基本工资按月发放,总裁的具体标准为60万/年;3、在实现或超过年度保费利润率目标的情况下,经营班子成员发放绩效工资,如果年度保费利润率目标没有实现,不予发放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基本工资标准×绩效浮动系数;绩效浮动系数=年度实现保费收入/年度目标保费收入;考虑到税负问题,每月预发一定额度的绩效工资,年终统一结算,若年度保费利润率指标未能完成,则扣回已预发的绩效工资;4、经营班子奖金根据《2004年度考核和奖励办法》确定等。 2005年3月27日,受大地保险公司董事会委托,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大地保险公司2004年度经营目标考核指标出具《专项复核报告》。该《报告》明确,根据大地保险公司的相关董事会决议以及2004年度业经审计的会计报表,确认大地保险公司“2004年度保费利润率及计发奖金计算表”和“2004年度经营班子可获取奖金计算表”的编制符合大地保险公司董事会要求,计算正确。根据大地保险公司上述“2004年度保费利润率及计发奖金计算表”显示,大地保险公司2004年度实际完成利润总额为-155,075,085.16元,调整后实际完成利润总额为-94,075,085.16元,保费利润率为-6.13%,超利润(减亏)绝对额为304,972,439.91元,超利润(减亏)额可计发奖金为121,988,975.97元,其中经营班子可计发奖金为30,497,243.99元。根据大地保险公司上述“2004年度经营班子可获取奖金计算表”显示,大地保险公司2004年度绩效浮动系数为438.51%,经营班子2004年度基本工资为1,860,000元(其中总裁为600,000元)、绩效工资为8,156,356.01元(其中总裁为2,631,082.58元)、可计发奖金为30,497,243.99元(其中总裁为9,837,820.64元)、待补薪酬为34,933,600元(其中总裁为11,268,903.22元)。 2005年3月29日,大地保险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经表决形成了《关于通过的决议》。该《决议》明确,大地保险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2004年度考核和奖励办法》合法有效,同意兑现绩效工资;鉴于公司目前处于初创时期,尚未产生利润,对2004年超额完成利润的奖金先兑现全部奖金额121,988,975.97元的20%,其中经营班子占25%,其他员工占75%;其余部分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核后兑现;如发现不实,扣回发放的20%奖金的超发部分。2005年6月11日,大地保险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召开第四次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载明,会议审议并表决了《2004年度公司经营班子利润奖金兑现方案》,全体与会委员或其授权代表经过充分讨论,一致认可下列兑现方案:以董事会已审核批准的奖金总额为标准,公司总裁以500万为限,其中已兑现的20%奖金计196.76万元,应兑现的奖金计303.24万元,该笔奖金亦可以实物(如房产)形式兑现;公司经营班子其他成员的奖金,以公司总裁的奖金为标准,乘以相应的薪资系数确定;其余应发奖金暂不予兑现,待今后公司产生利润时,再另行商议。 2007年2月26日,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受大地保险公司委托,根据大地保险公司的相关董事会决议以及上海昊升精算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2004年度承保业绩精算评估总结报告,复核了大地保险公司“2004年度保费利润率及可计发奖金计算表(精算口径)”和“2004年度经营班子成员可获取薪酬计算表(精算口径)”,再次就大地保险公司2004年度经营目标考核指标出具《专项复核报告》,并确认大地保险公司上述两份计算表符合大地保险公司董事会要求,计算正确。根据大地保险公司上述“2004年度保费利润率及计发奖金计算表(精算口径)”显示,大地保险公司2004年度实际完成利润总额为-132,403,656.39元,调整后实际完成利润总额为-71,403,656.39元,保费利润率为-4.65%,超利润(减亏)绝对额为327,643,868.68元,超利润(减亏)额可计发奖金为131,057,547.47元,其中经营班子可计发奖金为32,764,386.87元。根据大地保险公司上述“2004年度经营班子成员可获取奖金计算表(精算口径)”显示,大地保险公司2004年度绩效浮动系数为438.51%,经营班子2004年度的基本工资为1,860,000元(其中总裁为600,000元)、绩效工资为8,156,356.01元(其中总裁为2,631,082.58元)、可计发奖金为32,764,386.87元、待补薪酬为37,200,742.88元(其中总裁为12,000,239.64元)。此外,蒋明在职期间,大地保险公司已支付蒋明2004年度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春节过节费等共计5,204,970.72元,并支付蒋明2004年度机构建设奖共计967,716.13元。 原审再查明,2006年3月30日,大地保险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并经表决,通过了《2006年度经营目标及薪酬奖励办法》。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2006年大地保险公司经营目标为资本回报率达到1.5%(资本回报率=经过审计后的2006年度净利润/公司实收资本),保险业务收入达到50亿元;2、大地保险公司经营班子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三部分组成,经营班子成员薪酬以总裁薪酬为基准,乘以薪酬系数确定,其中总裁薪酬系数为1,副总裁薪酬系数为0.75等;3、经营班子基本工资:按月发放,其中总裁基本工资为85万元/年,副总裁基本工资为63.75万元/年等;4、经营班子绩效工资:在全面完成2006年经营目标的前提下,保费收入从50亿元增长到55亿元,奖励总裁85万元,保费收入从55亿元增长到60亿元,再奖励总裁85万元,保费收入从60亿元增长到65亿元,再奖励总裁85万元,保费收入超过65亿元以上部分不再奖励;经营班子其他成员奖励以总裁绩效奖励为基数乘以薪酬系数确定;考虑到税负问题,每月预发一定额度的绩效工资,年终统一结算。若年度经营考核指标未能全面完成,则扣回已预发的绩效工资;5、经营班子奖金:如果公司的资本回报率达到以下指标,以公司总裁为例,则对公司经营班子的奖金标准为:从1.5%到6%,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奖励45万元;从6%到10%,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奖励50万元;超过10%,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奖励55万元;同时,为体现重奖重罚、奖罚对等的激励机制和考核原则,若公司在2006年度经营不善,则对经营班子的处罚标准为:未达到核定的资本回报率指标(即1.5%),每减少一个百分点,处罚55万元,该罚款从绩效工资中扣除;公司经营班子其他成员的奖惩,以公司总裁的标准乘以相应的薪酬系数确定;6、绩效工资和奖金的发放,由薪酬委员会根据经过审计后的经营结果进行兑现等。 2007年4月27日,受大地保险公司董事会委托,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根据大地保险公司的相关董事会决议以及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的大地保险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就大地保险公司2006年度经营目标考核指标出具《专项复核报告》,确认大地保险公司“2006年度绩效工资和可计发奖金计算表”和“2006年度经营班子可获薪酬计算表”符合大地保险公司董事会要求,计算正确。根据大地保险公司上述“2006年度绩效工资和可计发奖金计算表”显示,大地保险公司2006年实际完成保费收入为6,327,984,720元,2006年度绩效工资(以公司总裁为例)为2,257,574元;大地保险公司2006年度资本回报率为1.53%,2006年度超资本回报率可计发奖金(以公司总裁为例)为13,500元。根据大地保险公司“上述2006年度经营班子可获薪酬计算表”显示,大地保险公司经营班子2006年度的基本工资为2,635,000元(其中总裁为850,000元)、绩效工资为6,998,480元(其中总裁为2,257,574元)、超资本回报率可计发奖金为41,850元(其中总裁为13,500元)、待补薪酬为4,182,078.99元(其中总裁为1,328,366.03元)。此外,蒋明在职期间,大地保险公司已支付蒋明2006年度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春节过节费、国庆过节费等共计1,792,707.97元。 原审还查明,2007年4月27日,大地保险公司党委向中再集团公司党委作出《关于落实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金融巡视组意见开展整改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大地保险公司党委和经营班子针对巡视组和保监会纪委的要求,认真进行了对照检查,没有发现班子成员存在多占住房、私占公车、违规进行职务消费等问题,但存在经营班子薪酬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问题;主观上剖析,主要是思想上总认为经营班子的薪酬水平主要依据公司经营业绩、规模、发展阶段确定,没有站在行业全局思考,没有以国有企业高管的平均薪酬标准来衡量自身,考虑班子利益多,考虑行业实际少,给行业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客观上主要是公司董事会为鼓励经营班子在创业阶段实现快速发展,制定了比较积极的薪酬政策等;为此公司主要的整改措施是:1、对照保监会纪委文件以及集团公司党委要求,抓紧清退薪酬工作,蒋明同志先预退110万元,其他班子成员按薪酬系数比例进行退款等;2、落实年初集团公司党委要求,经营班子成员2007年只按月发放基本工资,停发绩效工资等;3、对公司薪酬、职务消费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全面检查,强化制度建设等。该《报告》由蒋明当日签发,并附有蒋明于2007年4月24日清退110万元的退款进账单等附件内容。2007年6月15日,蒋明作为签发人,又签发了大地保险公司党委向中再集团公司党委作出的《关于我公司班子成员薪酬清退标准的请示》,《请示》中建议大地保险公司班子成员按照税后平均120万元/年的薪酬标准进行退款。2007年6月18日,中再集团公司对大地保险公司上述《请示》作出《批复》,同意大地保险公司提出的经营班子和财务总监薪酬收入清退标准,并要求大地保险公司按此标准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完成薪酬的清退工作。 原审又查明,2012年1月,大地保险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大地保险公司《2010年度薪酬标准和发放的议案》。该《议案》明确:1、蒋明2010年度基本年薪为37.05万元,绩效年薪为80.03万元,薪酬总计117.08万元/年,其中蒋明2010年度绩效年薪当年兑现49%计39.21万元,其余51%的部分将延期至2011年、2012年、2013年度逐年等额兑现,具体为2011年兑现17%计13.61万元,2012年兑现17%计13.61万元,2013年兑现17%计13.60万元;2、2010年度蒋明应发薪酬包括当年基本年薪和49%的绩效年薪以及2009年度绩效年薪延期至2010年度兑现的部分,其中当年基本年薪和49%绩效年薪共计76.26万元,2009年延期至2010年度应兑现额度为13.32万元,2009年应清退薪酬为39.32万元,2010年可兑现额度为0,故蒋明2010年薪酬应发额度合计为76.26万元;3、蒋明2010年度已发薪酬为101.84万元,应补发薪酬为-25.58万元,按照应发薪酬和已发薪酬,大地保险公司将补发差额部分,对于超发薪酬,将从高管人员本人2009、2010年度薪酬延期兑现部分中予以扣除,不足扣除的部分将从个人基本年薪中按月扣除;4、2010年度大地保险公司已发放蒋明节日补贴、防暑降温补贴、通讯补贴、物业取暖补贴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中单位缴纳的部分等福利性收入共计52.39万元。 2012年12月,大地保险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司高管人员2011年度薪酬标准和发放的议案》。该《议案》明确,1、蒋明2011年度基本年薪额度为38.36万元,绩效年薪为72.10万元,蒋明上述收入的定薪时间区间为1-11月,其中蒋明2011年度绩效年薪当年兑现49%计35.33万元,其余51%的部分将延期至2012年、2013年、2014年度逐年等额兑现,具体为2012年兑现17%计12.26万元,2013年兑现17%计12.26万元,2014年兑现17%计12.25万元;2、蒋明2011年度应发薪酬包括当年基本年薪和49%的绩效年薪以及2009、2010年度延期至2011年度兑现的部分,其中当年基本年薪和49%的绩效年薪共计73.69万元,2009、2010年延期兑现部分已兑现完毕,2011年可兑现额度为0,2011年度薪酬应发额度为73.69万元;3、蒋明2011年度已发薪酬为93.36万元,应补发薪酬为-19.67万元,对于超发薪酬,公司将从其本人绩效薪酬延期兑现部分中予以扣除,不足扣除的部分将从个人基本年薪中按月扣除;4、蒋明2011年度津补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中单位缴纳的部分等福利性收入标准为45.22万元,2011年度已发及已缴纳的福利性收入为73.54万元,超发部分为-28.32万元,2011年度超发和超标准缴纳的福利性收入公司将纳入其本人2011年度已发放薪酬统一清算。大地保险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公司董事2011年度薪酬标准及发放的议案》。该《议案》亦明确,蒋明作为大地保险公司董事,其2011年度基本年薪额度为38.36万元,绩效年薪为72.10万元,上述收入的定薪时间区间为1-11月,蒋明绩效年薪的51%亦于未来3年逐年等额兑现;蒋明2011年应发薪酬为73.69万元,津补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中单位缴纳的部分等福利性收入核定标准为47.92万元;2011年度已发薪酬为93.36万元,已发放和已缴纳福利性收入为73.54万元;蒋明2009年、2010年延期到2011年兑现部分薪酬已兑现完毕;上述应发薪酬和已发薪酬,大地保险公司将补发差额部分,对于超发薪酬,将从其本人绩效薪酬延期兑现部分中予以扣除。 此外,2011年1月至12月,大地保险公司每月均按92,820元的标准支付蒋明薪酬,并在2011年4月、6月至11月所发放的薪酬中扣除了2009年超发薪酬共计69,740元。2012年1月至6月,大地保险公司每月均按63,550元的标准支付蒋明薪酬。 原审最后查明,大地保险公司于2003年10月15日成立,中再集团公司作为发起人,当时持有大地保险公司60%的股份。根据大地保险公司2012年7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公司章程》记载,中再集团公司目前持有大地保险公司92.26%的股份。同时,大地保险公司该《公司章程》还规定,大地保险公司董事会具有决定聘任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下设的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等职权;大地保险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负责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制度、考核标准和薪酬激励措施等。 原审法院认为,蒋明于2003年10月15日进入大地保险公司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并引发本案所涉及的劳动薪酬争议,应受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同时,由于大地保险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蒋明进入大地保险公司工作后即担任大地保险公司总经理职务,并于2010年12月兼任大地保险公司董事长职务,因此关于蒋明的薪酬待遇标准及发放事宜,亦应符合我国《公司法》以及大地保险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以及大地保险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蒋明的薪酬待遇标准及其发放事宜由大地保险公司董事会决定。根据大地保险公司董事会通过的《2004年度考核和奖励办法》、《2004年度经营班子薪酬标准》规定,蒋明2004年度的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超保费利润奖金、机构建设奖等内容组成。根据大地保险公司董事会《关于通过的决议》、大地保险公司董事会委托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2004年度《专项复核报告》以及蒋明已领取的2004年度薪酬来看,蒋明2004年度已领取的薪酬中已包含了蒋明2004年度的基本工资、已兑现的绩效工资以及机构建设奖以及部分超保费利润奖金,大地保险公司确实存在仍有部分超保费利润奖金未向蒋明兑现和发放的情况。但是关于该部分未予兑现和发放的超保费利润奖金,大地保险公司董事会在《关于通过的决议》以及第一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会议纪要》中均明确,鉴于大地保险公司目前尚未产生利润,该部分未兑现的奖金暂不予兑现,待公司产生利润后再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核商议。同样,虽然根据大地保险公司董事会通过的《2006年度经营目标及薪酬奖励办法》以及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2006年度《专项复核报告》以及蒋明2006年度已领取的薪酬,蒋明2006年度薪酬中确实有部分绩效工资和可计发奖金未全额发放,存在待补情形。但大地保险公司《2006年度经营目标及薪酬奖励办法》亦明确蒋明等经营班子绩效工资和奖金的发放,由大地保险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根据审计后的经营结果进行兑现。现蒋明并未举证证明大地保险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对2004年度未予兑现的奖金和2006年度未予发放的绩效工资和奖金已作出可予兑现的相关决议。且原审法院亦注意到,2007年大地保险公司在向控股股东中再集团公司的相关整改报告中,亦确认公司存在经营班子薪酬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问题,且已采取经营班子按税后平均120万元/年的标准清退相关高额薪酬。而蒋明当时作为大地保险公司的党委副书记亦签发了相关报告和请示,并亦实际清退了110万元的薪酬。因此在蒋明2007年已清退部分高额薪酬以及大地保险公司董事会并未对蒋明2004年度和2006年度待补薪酬作出相应兑现和发放的决议的情形下,蒋明现要求大地保险公司支付2004年度以及2006年度未付薪酬的主张,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难以支持。 对于蒋明主张的2010年度和2011年度延期发放的薪酬,根据大地保险公司2010年度和2011年度的相关董事会决议,蒋明2010年度和2011年度确实有51%的绩效年薪分别延至未来三年逐年等额兑现。但是上述决议亦明确,对于蒋明等经营班子2010年度和2011年度的超发薪酬和超发福利性收入都将从本人绩效年薪延期兑现部分以及基本年薪中予以扣除,且蒋明2011年度超发薪酬与蒋明2010年度延期至2013年兑现的绩效年薪以及2011年度延期至2012年、2013年兑现的绩效年薪差额为23,800元,故大地保险公司应当支付蒋明2010年度和2011年度延期绩效年薪23,800元。 对于蒋明主张的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月10日期间的绩效工资,鉴于大地保险公司2011年度的相关决议已明确蒋明当年度绩效年薪72.10万元的定薪区间即为当年度1月至11月,且大地保险公司仍按2011年1月至11月的薪酬标准发放了蒋明2011年12月的薪酬,且所发放薪酬已高于决议中所确定的薪酬标准,故对蒋明上述请求亦难以支持。此外,大地保险公司解聘蒋明董事长、总经理职务经过董事会会议决议等法定程序,且蒋明作为董事会成员亦表决同意大地保险公司解聘自己的总经理职务,故蒋明主张大地保险公司无故解聘其职务,并应支付其绩效工资损失的相关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蒋明2010年、2011年延期兑付的绩效年薪差额合计23,800元;二、驳回蒋明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判决后,蒋明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全部诉请。理由是:1、关于2004年、2006年未付薪酬,第一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会议纪要》中明确应向蒋明兑现303.24万元奖金,但该奖金并未实际兑现;本案不应当适用《公司法》,因为董事会的职权仅为决定总经理的报酬标准,不能决定总经理薪酬待遇的兑现和发放,且董事会不能约束总经理;2012年的《公司章程》不能作为2004年、2006年未付薪酬争议的依据;蒋明在2007年的薪酬清退与其2004年、2006年的薪酬并无关联;2、关于2010年、2011年薪酬延期发放部分,原判未查明蒋明超发薪酬和福利的金额,《公司高管人员2011年度薪酬标准和发放的议案》和《公司董事2011年度薪酬标准及发放的议案》中关于蒋明福利性收入的数额不一致,而蒋明2011年收到的津补贴实际为7.3万元;部分福利性收入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中单位缴纳部分不应当从蒋明工资中直接扣除;3、蒋明实际担任董事长、总经理至2012年1月10日,大地保险公司的定薪期间不应为1-11月,且由于是实行薪酬发放在前,决定薪酬标准在后的,不能以其在2011年期间已发薪酬高于所确定的薪酬标准,就认为大地保险公司足额支付了薪酬;4、虽然蒋明同意解除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但从未同意过降低薪酬待遇。 被上诉人大地保险公司不接受蒋明的上诉主张,同意原审判决,要求二审法院驳回蒋明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中,蒋明补充事实称,1、2011年蒋明的福利性收入不存在超发的情况;2、2011年蒋明的薪酬不存在超发的情况;3、第一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兑现给蒋明的303.24万元奖金尚未发放;4、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月10日大地保险公司没有按照董事长、总经理的工资标准发放蒋明绩效工资,差额为82,182.95元。经查,第1、2项关于蒋明2011年超发福利和超发薪酬有相应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议案为证,且蒋明对议案的真实性并无异议,故蒋明第1、2项补充事实,本院不予认定;第3项经大地保险公司查证其无法确认是否已向蒋明兑现303.24万元,应视为大地保险公司未向蒋明兑现上述奖金,故本院确认蒋明第3项补充事实成立;第4项蒋明2011年度绩效年薪的定薪期间为当年1-11月,且大地保险公司按同样标准发放了蒋明2011年12月的薪酬,蒋明第4项补充事实,本院不予认定。 二审中,大地保险公司向本院提供2007年6月29日大地保险公司党务纪检监察部向中再集团公司整改领导小组作出的《关于我公司班子成员薪酬清退情况的报告》及附件1班子成员薪酬清退明细表、附件2清退资金入账单据复印件,证明2007年的薪酬清退工作是针对2003-2006年期间所有薪酬,清退完毕后,则不再存在2007年之前薪酬未付问题。蒋明除对2007年4月24日赵为(蒋明)的两张共计110万元进账单无异议外,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均不予认可。因大地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上述证据原件,故除2007年4月24日赵为(蒋明)的两张共计110万元进账单在原审已经认定外,本院对其余上述证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本案法律适用问题。本案系蒋明在大地保险公司工作期间发生的劳动报酬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同时,本案中蒋明作为大地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成员,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和特殊作用决定了其身份同普通员工有所差异,公司法对于经理的聘任、解聘和报酬事项作出了特别规定。因此,在蒋明与大地保险公司之间就报酬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亦适用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蒋明关于2012年版《公司章程》不能作为处理涉及此前薪酬争议的依据的意见,蒋明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和薪酬委员会委员,对于大地保险公司经营班子的薪酬在程序上需要经过董事会和薪酬委员会的审议通过后才能兑现,是明确知晓且参与其中的,这与该《公司章程》中关于总经理报酬事项由董事会决定、薪酬委员会负责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激励措施的相关规定一致,故虽然是2012年版《公司章程》,但上述有关规定亦符合本案争议情形。 关于蒋明2004年、2006年未付薪酬。首先,除去2005年第一届薪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兑现的303.24万元奖金外,其余蒋明主张的2004年、2006年未付薪酬部分,未经过大地保险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通过相关可予兑现的决议,尚不具备发放的要件。其次,2007年4月27日蒋明签发《关于落实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金融巡视组意见开展整改工作情况的报告》,并确立了120万元/年的薪酬收入标准以进行退款。结合自2006年起保监会已开始对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进行规范管理与监督,并陆续出台规定的情形,蒋明作为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再要求发放2004年、2006年高额未付薪酬,亦难符相关国家规范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机制。故蒋明要求大地保险公司支付2004年、2006年未付薪酬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难予支持。 关于蒋明2010年、2011年薪酬延期发放部分。首先,《公司高管人员2010年度薪酬标准和发放的议案》、《公司高管人员2011年度薪酬标准和发放的议案》和《公司董事2011年度薪酬标准及发放的议案》经董事会会议决议法定程序通过,应属合法有效,原审据此认定蒋明的薪酬和福利,并无不当。其次,《公司高管人员2011年度薪酬标准和发放的议案》和《公司董事2011年度薪酬标准及发放的议案》中关于2011年度蒋明的福利性收入数额虽不一致,根据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同时结合参考蒋明2010年福利性收入,原审采纳《公司高管人员2011年度薪酬标准和发放的议案》中21.98万元来确定蒋明的福利性收入,并无不当。最后,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中单位缴纳部分等福利性收入是否可从蒋明收入中直接扣除。在蒋明担任总经理期间,大地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的上述福利性收入均是从薪酬中直接扣除,且蒋明以此作为薪酬标准和发放议案的内容之一向董事会提出并通过,可见蒋明是同意从其收入中直接扣除上述福利性收入的,故蒋明不同意直接扣除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根据认定的蒋明薪酬和福利情况,以及超发薪酬和福利从本人绩效年薪延期兑现部分及基本年薪中扣除的制度,判决大地保险公司应支付蒋明2010年、2011年延期绩效年薪差额23,800元,经审核并无不当。蒋明要求大地保险公司支付其2010年度薪酬延期发放部分136,000元、2011年度薪酬延期发放部分367,7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蒋明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月10日期间的绩效工资。《公司高管人员2011年度薪酬标准和发放的议案》和《公司董事2011年度薪酬标准及发放的议案》中均明确蒋明的定薪期间为1-11月,本院予以确认,且根据蒋明2011年1月至12月期间的薪酬发放情况,原审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蒋明该项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蒋明因撤换董事长、总经理职务而造成的绩效工资损失。大地保险公司关于解聘蒋明董事长、总经理职务的议案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且蒋明本人亦赞成解聘总经理职务,而绩效工资与职务相关联,职务撤销后蒋明仍要求按照原职务计算绩效工资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蒋明负担。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东和 代理审判员 周 寅 代理审判员 缪 欢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亚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