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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125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29
摘要:(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1252号 原告港联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建邦。 委托代理人杨上卿。 委托代理人刘恋,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倩。 原告港联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梁倩支
(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1252号
  原告港联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建邦。
  委托代理人杨上卿。
  委托代理人刘恋,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倩。
  原告港联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梁倩支付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1,522.40元;2、被告梁倩支付利息损失(以11,522.4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傅月琴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港联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上卿、刘恋,被告梁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梁倩拖欠其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XXX弄XXX号房屋的物业服务费11,521.30元的事实属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港联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1,521.30元;
二、驳回原告港联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梁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傅月琴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阮丽华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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