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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民催字第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28
摘要:(2014)杨民催字第3号 申请人上海利达电站设备配件厂。 法定代表人张惠钦。 申请人上海利达电站设备配件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
(2014)杨民催字第3号
  申请人上海利达电站设备配件厂。
  法定代表人张惠钦。
  申请人上海利达电站设备配件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面额为人民币46,643.74元、出票人、持票人均为上海利达电站设备配件厂的银行转账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利达电站设备配件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崔海艳
审 判 员 张 弘
审 判 员 尹力新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邹贇 书记员 张菁珺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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