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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527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28
摘要:(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5273号 原告申某某。 被告黄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9日以双方已自行至民政局办理离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且原告尚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5273号
  原告申某某。
  被告黄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9日以双方已自行至民政局办理离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且原告尚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再缴纳。

审 判 员 唐宝根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娟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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