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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03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28
摘要:(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033号 原告吴赓熹。 委托代理人李渭炳,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正卫。 原告吴赓熹与被告王正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赓熹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渭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
(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033号

  

原告吴赓熹。
  委托代理人李渭炳,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正卫。
  原告吴赓熹与被告王正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赓熹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渭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正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赓熹诉称,被告王正卫以需资金为由于2011年7月27日向原告借款,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款95,000元借条,言明在2012年1月26日归还。但被告期满后一直以各种名义推诿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95,000元。
  被告王正卫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7日,被告王正卫立据“今借到吴赓熹先生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借款期从2011年7月27日至2012年1月26日止,计陆个月。如到期不还,本人愿以四川中路XXX弄XXX号卫卫茶餐馆使用权任意有吴赓熹先生处理。特立字为证”。该借条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租用公房凭证(马宝珍承租)交原告收执。现被告王正卫未履行还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租用公房凭证等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理应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王正卫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与法不悖,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王正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正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赓熹借款人民币95,000元。
  如果被告王正卫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5元,由被告王正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 伟
审 判 员 陈衍华
人民陪审员 周鸿英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程惠丽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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