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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五(民)初字第35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28
摘要:(2014)徐民五(民)初字第353号 原告倪建中。 委托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国平。 被告上海宇森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丹。 委托代理人于本贤。 原告倪建中与被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
(2014)徐民五(民)初字第353号
  原告倪建中。
  委托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国平。
  被告上海宇森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丹。
  委托代理人于本贤。
  原告倪建中与被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宇森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2014年5月6日,原告倪建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建中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建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史 清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静雯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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