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五(民)初字第353号 原告倪建中。 委托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国平。 被告上海宇森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丹。 委托代理人于本贤。 原告倪建中与被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宇森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2014年5月6日,原告倪建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建中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建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史 清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静雯 |